年2月25日9时57分许,在林西县林西镇林西大道与G号交汇路口,发生一起蓝色农用车与黑色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,事故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经调查:蓝色农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三条:“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。”的规定,蓝色农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