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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1/1/8 4:4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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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7月22日20时22分许,在林西镇林西大道与裕林街交叉路口,一辆越野车与二轮电动车相撞,事故致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受轻微伤、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经调查:越野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:“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”有关规定,大型客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。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七条:“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”之规定,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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